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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三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平台竞争一定能提高信息匹配效率吗?——基于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分析》(作者:曲创 刘重阳)

“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平台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益深入,但平台垄断、产品质量等问题愈演愈烈,阻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2016年我们就通过观察发掘出一个重要问题:人们享受网络带来的信息便利时,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却在衰退。这让人追问,网络中理性让位于冲动、真实让位于虚假,是个别事件还是普便存在?是什么导致了这些转变?市场逻辑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吗?彼时中国互联网平台正向巅峰高歌猛进:平台兼并节奏加快,市场格局变化迅速,大型平台的社会影响不断增强。平台市场结构和策略行为的特殊性亟待剖析与研究,这形成了本文的学术选题。基于对网络虚假信息和用户行为的初步分析,本文创新性地从构成平台的两类关键主体即平台与用户出发,构建不完全信息下的双边市场理论模型,建立“市场结构、平台厂商策略、消费者认知”三元素分析框架,研究了平台作为供需协调者时的信息策略,以及不同竞争条件下控制用户信息的动机和结果。并结合现实案例剖析了平台的信息与质量问题。从理论上阐明了微观层面的用户特征、平台策略和宏观层面的市场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作用机制以及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并据此提出惩戒虚假信息、倡导搜索中立原则等平台监管建议。具体得出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第一、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下,平台策略行为会加剧信息不对称,原因是搜索引擎自身的竞争策略跟技术上能够达到的信息匹配效率之间存在冲突。从而,市场竞争并不必然促使搜索平台提高市场信息传递的效率。互联网平台以“信息”为投入和产出,竞争最终体现为平台给定规则下的排名和流量竞争,这使得强市场势力的平台在竞争环境中并不具备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的内在动机。第二、平台在技术层面提高信息匹配效率的动机与竞争策略层面降低信息匹配效率的动机共存,使得其对夸张或虚假的信息存在包容动机,进而诱发信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第三、对信息平台的监管,应以平台策略行为而非传统视角下的市场结构为首要条件,适当加强事后处罚力度,规范网络信息的传递与发布。

近几年,国内外掀起一系列针对平台反垄断执法和监管的浪潮,特别是2020年底至今,中央多次强调了平台监管问题,均充分表明了本文选题的前瞻性和价值。作为国内产业组织理论研究中较早关注平台内信息展示机制并给出规范分析框架的研究,本文学术价值亦体现在厘清了原有理论渊源与中国实践之间的差别,并构建了与中国现实相适应的理论。首先,就国内相关理论研究而言,因案例材料的稀缺性和与理论研究的契合难度,此类文章的研究难度较高,国内权威期刊中发表的该领域理论与案例有机融合的研究较少。其次,就理论与现实联系而言,双边市场理论在特定假设下讨论竞争均衡与社会福利,是高度自恰的“完美理论”。但面对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均快速变化的平台实践,很难将特定时期的经济现象看作静态均衡,一旦用前后不同的理论来解释同一产业的演化过程,就容易出现理论与现实脱节。最后,目前相关研究的各衡量指标和理论大多来自欧美实践,与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实践存在诸多差异。本文突破以上难点,建立了自恰的、能准确映射现实、客观准确展现中国经济实践的理论框架。

本文研究的时间跨度包含桌面搜索市场从诞生到成熟的整个时期,展现了竞争者、产品策略、市场反馈、消费者互动与市场的整体演进,提出了诸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政策建议。这一研究也为我国平台反垄断提供了理论依据。2021年我国连续出台和执行多项关于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政策和措施,其中部分内容直接体现了本文“对虚假信息的惩戒、搜索中立原则的倡导是对平台进行监管的关键,也是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的观点。例如,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第十六条“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又如,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实行“混淆行为”,不能有“误导性信息”以及第十九条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了本文的重要实践指导价值。

编辑/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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