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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科生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

(二)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奖励5000元。

(三)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按照国家拨款分三个等级发放,具体标准以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通知为准。

(四)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财务部门、学生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学生教务部门负责学生教学管理,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评定、资金发放和资助信息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各项本科生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大学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见附件)及《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7﹞35号)、《山东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1﹞12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8〕4号)、《山东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8〕5号)、《山东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8〕6号)、《山东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山大学字〔2016〕36号)、《山东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暂行办法》(山大学字〔2014〕2号)、《山东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办法》(山大学字〔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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