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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在学校办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更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依据《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转专业由学生与学院进行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政策审定、指导、监督全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学院接收转专业工作方案,专家小组负责学生考核选拔。各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工作小组须有教师代表参加,专家小组须有一线教师参加。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本科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我校招生章程及协议规定。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转专业最多可填报两个志愿。

第九条 一年级转专业一般安排在每年 5 月进行;二年级转专业,一般安排在每年 11 月进行。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报送方案

每年 4 月、10 月份,各学院根据学校通知精神及学院具体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拟接收专业、拟接收名额、报名条件、选拔方式、考核科目、权重系数、是否延长修学年限等,由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本科生院,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各专业(类接收转专业名额按专业生师比及教育资源情况确定。

(二)学生报名

转专业学生须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信息后,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本科生院。

(三)选拔录取

   1. 各学院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对外公布转专业选拔具体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

   2. 各学院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学生考核与选拔。组织笔试须按照《山东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面试由学院专家小组负责组织,全程录像备查,录像资料和纸质材料至少保留 4 年。

   3. 接收学院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与考核成绩单一并报本科生院。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本科生院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转专业名单。

(四)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1.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继续完成该学期选定的课程修 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

   2. 转专业录取的学生,其学籍、档案自转入学期移交接收学院管理。

   3. 学生已修读课程由接收学院讨论认定。

   4.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成绩置换后的平均学分绩 点,进行成绩排名和推免。

   第十一条 因应征入伍、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又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最低录取成绩应低于其申请转出专业的最低录取成绩;

(二)学生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确认其适合转入申请专业修读;

(三)本科生院初审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学费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学业奖学金和特长奖学金在转出学院参评,其他奖学金在转入学院参评;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各类奖学金均在转入学院参评。

第十四条 因转专业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的,住宿费按新入住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山东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管理规定(试行》(山大教字〔2016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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